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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清關指南

一:用戶須知
    1、使用我公司的服務,務請使用我公司指定的專用面單。我公司指定的運單蓋章有效。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的,我公司將依法追究其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2、為使運單各聯字跡清晰,請在填寫快遞運單時使用圓珠筆或打印機,以正楷詳細、準確、用力地逐條填寫運單內各項內容。
    3、貨物內不得夾帶任何國家明令規定的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影響運輸安全的危險品;不得夾帶貨幣、現金、有價證券、假冒仿品、煙草等禁運物品;嚴禁任何毒品、麻醉藥物、精神藥品等夾帶其中,一經發現我們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您托運任何液體、粉末、化妝品、藥品、食品、電池類電子產品敬請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員,我快遞公司會酌情予以處理好的。
    4、貨物運費根據重量、體積、里程遠近計費。空運類:對于體積大重量輕的貨物,我們將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規定,根據體積重量和實際重量重較重的一種計費。計算體積重量,需將貨物包裝的長、寬、高(厘米)相乘,再除以6000;物流類:我們將按照中國物流行業統一標準來界定計費方式。體積、重量的界定方式為3立方=1噸。
    5、對于您自行包裝的貨物若非貨物出廠的原始包裝,我們將不予受理保價增值服務,對于高價值等特殊類貨物同屬您自行包裝的,我們酌情只提供保丟不保損的特殊保價服務。對于高價值類產品敬請您酌情予以投保;對于易碎產品敬請您自行妥善包裝或者您告訴我們的工作人員,我們將會酌情給您的貨物進行最妥善的包裝,根據包裝類別(如:紙箱、木箱、木欄、木托、軟包裝)我們酌情收取包裝費用。
    6、收貨人簽收貨物時務請當場查驗清點,并按規定使用正楷筆跡簽收。對于收貨方已按規定手續簽收的貨物,事后發現貨物缺失、損毀的,我們將不再受理任何賠償事宜。
    7、對于到付的貨物,非我司原因發生收貨方拒付的,我們將按規定向您收取該單貨物的正常運費;對于因拒付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回的貨物我們將向您收取該單貨物正常運費的雙倍。
    8、對于非我司原因,車輛已按照您的約定駛達您指定提貨處的,貨物不能正常提取的,我們將收取您空駛費:五環內50元/次,五環外酌情收取。
    9、對于貨物到達目的地城市后,派送地非我公司常規服務范圍的,由發貨方或收貨方協商補交偏遠派送用。
    10、我速遞公司運輸單的第4聯為您的發貨憑證,請在3個月內出書面查詢,逾期我們將不再受理。由此給您造成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二:增值服務
    貨運業務提供保價增值服務,貨物是否保價由您自愿選擇,保價金額必須據實申報,最高保價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應按規定繳納保價費,航空鐵路類按保價金額的1%收取保價費;汽運物流類按0.5%收取保價費;對于液體類、化妝品、陶瓷類、玻璃制品、工藝品類及易碎類我們將按5%收取保價費。未按規定交納保價費的貨物,不屬于提供投保服務。
    本公司同時提供貨物代包裝業務,我們將根據您的要求合理的為您的貨物提供紙箱、木箱、木花欄、木托、塑料托、防水膜、軟包裝填充物及免熏蒸類木制品包裝等各類包裝。我司酌情收取包裝費用,具體標準詳見我司網站》包裝材料 。

三:賠償標準
(一).國內貨物:
    1、對于未做好報價增值服務及未按規定交納投保費的貨物,如發生貨物全部缺失、損毀的我們將按照該單貨物運費的2倍進行賠償;對于已經保價增值服務并以按規定交納投保費的貨物,我們將按照保額的100%進行賠償。
    2、對于貨物部分缺失、損毀的我們將按照缺失部分的比重按照上述賠償標準進行缺失部分賠償。
    3、對于其他間接損失及未實現的利益我們將不予受理任何賠償事宜。
    4、因非客戶責任使貨物延誤的(以對外公布的時效及運輸單的標注的全程時限為標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空管、封路、短路、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除外酌情退還所收運費,其他雜費除外。延誤: 未按規定時效到達延誤1天以上3天以內的為一般延誤,退還所收運費的30%;未按規定時效到達延誤4天以上6天以內的為中度延誤,免除該單貨物全部運費;未按規定時效到達延誤7天以上的為中度徹底延誤,除免除該單貨物全部運費外,另行賠償您1倍的運費。
(二).國際、港澳臺快件及貨物:
    1、延誤:退回30%郵費。
    2、信函、資料類郵件丟失、損毀且發貨時未在詳情單上申報價值的文件,每件賠償運費的雙倍。
    3、發貨時未在詳情單上申報價值的物品類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每件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所付運費的3倍。
    4、已申報價值的物品類快件或貨物發生丟失、損毀,按申報實際價值賠償,內件部分丟失、損壞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均不超過其保價額。
    5、鐵路包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 壞,請在行李房受理處接收貨物時檢查貨物現狀,核對快運記錄內容相符后,簽字確認領取記錄一份,并于領到記錄的次日起90天內賠償。
     如果貨物超過運到期限,請向到達機構提出查詢。經過20日仍不能交付時,托運人或收貨人可按貨物滅失向到達機構或發送機構提出賠償要求。

四:國際快遞免責條款
屬于下列情況的,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發運的貨物違反禁寄或限寄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規處理的。
    3、投交時貨物封裝完好,無拆動痕跡,且收貨人已按規定手續簽收,事后收貨人發現內件短少或損毀的。
    4、由于客戶的責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造成貨物損失或延誤的。
    5、對于發貨方自行包裝的貨物,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但從外部又不能觀察發現或無規定安全標志的。外包裝破損所產生的損失的。
    6、客戶自發貨之日起至查詢期滿未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
    7、國際快件或物品被寄達國按其國內法令扣留、退回、沒收或銷毀的。
    8、對于海關查驗、留置、扣關或其他機關檢查而致貨物毀損延誤的。
    9、對于間接損失或未實現的利益的。

 

五、國際快件出口類

外貿出口:代辦業務-出口
1、  客戶與我司簽訂代理協議;同時提供出口合同。
2、  客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準備好出口貨物,由我司負責提貨或客戶將貨物直接運到海運港口或空運機場。
3、  由我司負責處理各種出口單證及報關、商檢等手續,同時代辦國際海運(或空運)、保險等手續。
4、  可協助客戶處理銀行結匯、外管局出口核銷單申領及核銷手續。

各類代辦業務:代辦進出口權備案
              代辦免稅
              代辦免3C
              代辦食品(酒、油等)及化妝品備案及標簽審核及進口
              代辦產地證、許可證
              代辦商檢、保險等,

空運進出口

空運進口:提供世界各地空港至北京全程進口運輸及相關環節的服務
          提供快捷的清關,監管,分撥,轉運,門到門服務
空運出口:承辦北京到世界各地貨物的空運出口及中轉運輸業務
          提供航空貨物的訂/包艙、托運、報關/驗、分撥、倉儲、轉運
          提供目的地代理的有關服務。

海運進出口

海運業務:天津及中國各地至世界各主要港口的定期整柜及散/拼貨服務
        出口運費到付服務
港口服務:集裝箱、拼箱、散雜貨物的配載、租船、訂艙
        代辦一關三檢
        出口集港、門到門裝箱
        進口分撥、內陸送貨;港口倉儲、中轉服務
        提供國外目的港清關、拆箱、送貨服務

報關代理業務(我公司擁有報關權和報檢權):

報關代理業務:提供北京及天津口岸的專業報關/報檢/轉關及相關的延伸服務,代辦征免稅證明、三檢證書、保險以及專業咨詢等服務。我公司擁有合法的報關報檢權資質,多年來致力于為各行業的客戶服務,對不同貨物的進口報關積累豐富的經驗。 我公司在首都機場口岸(包括空港開發區、機場、快件、京信及保稅庫)、朝陽口岸(海運的十八里店口岸),配備有專門人員為客戶提供非常專業并且周到的進出口報關、報檢服務,我公司的報關員具備多年的現場操作經驗以及專業的貨運及報關報檢知識,可以確保為客戶提供高效準確的清關服務,并解決各種意外和突發情況,公司設有專門取送單據的人員,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服務,還設有客戶服務人員時時溝通報關流程中的各種情況;

報關流程
1、報關。
進口貨物到達目的地卸貨后,外貿公司或其代理人于海關規定申報進口的限期內,向海關申報。
(1)報關的手續:
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運單;
發票 ;
裝箱單;
許可證及審批文件;
進口合同、產地證和所需的其他手續。
(2)報關單按單填寫清楚。
(3)審單。
海關人員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據,赴規定場所查驗,如貨物與報關單證相符,即可清關。
(4)納稅:
海關對所報經查驗無誤的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稅。
(5)送貨。
進口貨物辦清海關手續后,由海關簽發提貨單放行,受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提單和其他貨運單據提送貨。

倉儲陸運及貨物包裝

倉儲:提供多元化的倉儲服務,包括進出倉、儲存、裝卸、裝拆箱交接等
運輸:承接由天津/北京到全國各地的貨物運輸配送業務
承接其他各類短途運輸業務。
包裝:提供普通貨物包裝如紙箱包裝、編織袋包裝、木箱包裝
提供進口EAV防震海綿和EPE包裝專用膜等。

私人物品及國際展品運輸
承接使領館、外事代表機構、外籍人事、留學歸國人員的非貿物品及展品的運輸及過境物品的轉運
根據物品的特點量身定制最佳的運輸操作流程,提供提貨—包裝—運輸—通關一條龍服務。

公司的外貿進出口業務包括:簽定進出口合同、受理進出口許可證、幫助規避外貿風險、制作全套外貿單據、自理進出口報關、進口購匯付匯、出口收匯結匯、開立信用證、協助出口退稅、負責外匯核銷。

進口速遞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受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受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快遞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的過程中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做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做好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受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處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受理。
2、進口單位在處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處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于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后,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并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并留存、輸機;
出口收匯流程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做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受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受理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受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受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受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做出口核銷手續后,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外匯局出quot;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受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受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受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信用證
信用證操作實務指南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 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 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即裝運貨物。
6.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后,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 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后交單,然后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后,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于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于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于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于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并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后,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么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后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柜臺,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柜臺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后,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準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后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制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并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并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后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并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后,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
開立信用證采用的方法
(1)信開信用證: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用信函方式開出,郵寄到通知行,再通知受益人。開證行與通知行之間應事先建立代理行關系,互換簽字樣本和密押,以便通知行可憑簽字樣本核對信開信用證上開證行的簽字。這種開證方式時間長,但費用較低。對于裝運日期較長或金額較小的信用證通常以信開方式開出。 

(2)簡電開證: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將信用證的主要內容發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這種簡電信用證只供受益人備貨訂倉參考,不能憑以裝運貨物,它也不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銀行不能憑以付款/承兌/議付。發出簡電通知的開證行必須毫不延遲地向通知行寄送有效信用證文件,受益人方可憑以議付單據。 

(3)全電開證: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以加注密押的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請其通知受益人的一種開證方式。目前,外匯指定銀行大多用SWIFT電訊方式開證。

外匯核銷流程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受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受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受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受理出口核銷手續后,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外匯局出quot;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做退賠外匯的售付。
如何去做進口付匯核銷業務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并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系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件穩定運行之后,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件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后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后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于按規定應做二次核對的范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受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并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受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 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受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做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受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受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受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受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受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受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受理。
2、進口單位在受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受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于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后,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并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并留存、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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