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速遞,國際快遞公司出口退運商品監管政策有哪些
2024年04月23日 國際快遞-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跨境電商出口可以分為B2C(企業對消費者)和B2B(企業對企業)兩種類型。隨著跨境電商行業的發展,自2014年以來,海關總署陸續增設了四種針對跨境電商出口通關的特殊監管方式,分別為直郵出口(“9610”)、保稅電商出口(“12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本文以下將對前述四種海關監管方式做簡要介紹及對比總結。直郵出口(“9610”)
(一)什么是“9610”?
2014年1月,海關總署針對跨境電商企業產品種類多、價值低、零散、發貨頻次高等特點,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增列海關監管代碼“9610”,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
“9610”海關監管方式,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行業俗稱“直郵出口”或“自發貨”模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二)業務流程
“9610”方式下,允許跨境電商企業將商品直郵到境外消費者手中,具有鏈路短、時效快、成本低、更靈活的特點。
具體來說:
1、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3、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于每月15日前(當月15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結關的《申報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收發貨人、同一運輸方式、同一生產銷售單位、同一運抵國、同一出境關別,以及清單表體同一最終目的國、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幣制的規則進行歸并,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允許以“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不再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上述所謂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 以下簡稱“跨境電商綜試區”或“綜試區”),是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和協同發展,為推動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經驗的綜合改革試點。其要在跨境電商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各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
自2015年3月7日國務院首批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國務院已經分7批設立了165家跨境電商綜試區。
跨境電商綜試區除了可以享受上述通關便利化措施外,在稅收上,還可享受“無票免稅”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詳見下述。
(三)出口退(免)稅
根據《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如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上述出口退(免)稅政策即所謂“有票退(免)稅”,但在跨境電子商務實踐中,部分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和個體經營戶采購貨物用于出口,在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方面存在一定難度,按內銷征稅,不利于跨境電商企業發展。為此,借2015年杭州設立全國首個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契機,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批準,杭州市國稅部門創新推出一定條件下的“無票免稅”政策。2015年12月18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1)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2)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3)企業需在 “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
在前述試點的基礎上,2018年9月28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在全國全部跨境電商綜試區內推行該“無票免稅”政策,即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3)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簡稱“36號公告”),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1)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 4%確定。
此外,36號公告同時明確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利條件以及工作的環境和基礎等進行分析。
保稅電商出口(“1210”)
(一)什么是“1210”?
“1210”海關監管方式,全稱為“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行業俗稱“保稅備貨模式”。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經查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信息服務平臺(https://www.wm-toutiao.com/today),我國目前現有的特殊監管區域共計165個,其中綜合保稅區152個,保稅區9個,保稅港區2個,出口加工區1個,跨境工業園區1個。
“1210”監管方式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和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2種方式:
1、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
該方式下,貨物通過一般貿易(“0110”)出口方式整批進入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對其進行賬冊管理,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下達購買訂單后,貨物在特殊區域內拆分打包為小包裹,拼箱離境后送達境外消費者。
2、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
該方式下,貨物通過一般貿易(“0110”)出口方式整批進入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對其進行賬冊管理,在特殊區域內完成理貨、拼箱后,再批量出口至海外倉,在跨境電商平臺進行銷售,再根據銷售訂單將商品從海外倉打包后送達境外消費者。
以上兩種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在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物報關離境后,先將貨物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海外倉,再由海外倉運送至境外個人消費者。這種情況常見于商家采用亞馬遜FBA物流模式或自有海外倉發貨模式。
(二)業務流程
具體來說:
對于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企業須先在綜合保稅區內設立符合要求的場地,進行電商資質備案,同海關等實現信息化系統對接,在金關二期系統設立“出口跨境電商”用途的專用電子賬冊,此后可以開展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業務。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流程如下:
1、商品入綜合保稅區。區內企業在金關二期系統申報進口核注清單,區外企業填報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區內企業再申報入區核放單,貨物入區。
2、商品零售后出綜合保稅區離境。境外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下單并支付,相關企業將交易、收款、物流等信息傳輸給海關,在跨境電商統一版系統申報《申報清單》(監管方式代碼1210),海關比對相關信息,放行《申報清單》。企業進行包裹打包后(包裹上會貼有為境外消費者配送的快遞單),將該批次已放行的《申報清單》在金關二期系統歸并后生成出口核注清單(監管方式代碼1210),再申報出區核放單,該批次包裹出區。根據所在綜合保稅區是否包含出境口岸,企業選擇直接出口或者辦理轉關手續至出境口岸后離境。
對“1210”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而言,還應在海關進行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提供海外倉證明材料,在金關二期系統設立用途是“海外倉”的電子賬冊,其他要求及流程與特殊區域普通貨物出口基本相同。
(三)退稅申報
一般出口貨物退稅需要在報關離境后才進行申報,而“1210”方式下,跨境電商出口貨物可以實現“入區退稅”(除保稅區外)、提前申報,即企業采用一般貿易(“0110”)方式將出口貨物申報入區,在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即可用二線出區的報關單辦理退稅。而保稅區則不適用該模式,一般采用傳統的一般貿易方式進行出口報關,并于貨物離境后申報退稅。
(四)便利性
1、提前申報、入區退稅的政策便利,可以加快資金周轉,減少退稅時間成本,緩解企業經營壓力;
2、出口貨物批量入區,在特殊區域內進行賬冊管理、分包打理、統一報關,集貨批量運輸離境,即“分送集報”模式,利用特殊區域的集約特點,降低商家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
3、以海關特殊區域作為錨點,境外消費者進行退換貨時,已出口貨物只需退運回特殊區域內,再重新發包運輸,且可以選擇單件或者批量運回,相當于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了中轉,保障跨境商品“出得去,退得回”。
(一)什么是“9710”、“9810”?
2020年6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增列海關監管代碼“9710”、“9810”,簡化跨境電商B2B申報手續,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
“9710”海關監管方式,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常見于采用阿里巴巴國際站等交易方式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
“9810”海關監管方式,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指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常見于采用FBA物流模式或海外倉模式進行零售出口的企業。
(二)業務流程
在具體通關管理上:
對于單票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應當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手續。對于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可以通過H2018系統或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1、通過H2018通關
(1)電子信息傳輸。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
(2)報關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報關單。
2、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通關
(1)電子信息傳輸?缇畴娚藼2B直接出口(97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物流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物流信息。
(2)清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清單無需匯總申報報關單。
(三)通關便利化措施
1、報關全程信息化。
企業通過“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網上傳輸交易訂單、海外倉訂倉單等電子信息,且全部以標準報文格式自動導入,報關單和申報清單均無紙化,簡化企業申報手續。
2、新增便捷申報通道。
對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貨物,可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以申報清單的方式進行通關,申報要素比報關單減少,清單無需匯總報關單,讓中小微出口企業申報更為便捷、通關成本進一步降低。
3、綜試區簡化申報。
參照綜試區所在地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簡化申報的做法,在綜試區所在地海關申報符合條件的9710、9810清單,可申請按照6位HS編碼簡化申報。
4、物流和查驗便利。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按照“跨境電商”類型辦理轉關,通過H2018系統通關的,同樣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時效更強、組合更優的方式運送貨物,同時可享受優先查驗的便利。
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監管政策
2020年3月,為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4號),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4號,企業可對原出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公告同時要求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在稅收政策上,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 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 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4 號)
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跨 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 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 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 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 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 1210 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 型)出區離境之日起 6 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惟須符合下述條件:
1、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 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 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 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 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 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2、符合條件的退運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 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3、符合退運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 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 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 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 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 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 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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